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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數據共享法規利好REACH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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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歐盟REACH法規下“一個物質,一份卷宗”的宗旨,歐盟委員會于今年1月5日出臺了一部有關聯合提交數據及數據共享的法規,即(EU)2016/9號法規,簡稱數據共享(DataSharing)法規。該法規自今年1月26日起正式實施,其明確了數據費用的組成和退款機制,對于企業的相關注冊總體利好。
REACH法規生效后,為了更好地推進REACH注冊的工作,保證數據質量,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曾發布過“數據共享”指南文件,也多次重申“一個物質,一份卷宗”。但在實踐中,效果并不盡如人意,還是有許多注冊人出于各種目的,選擇采用單獨卷宗的方式提交注冊。隨著2018年注冊截止期的臨近,數以萬計的注冊卷宗將被提交至ECHA。因此,歐盟委員會出臺了一部數據共享的法規,以更好地解決由數據共享導致的諸如數據談判失敗、單獨提交等問題。
數據共享法規對數據共享協議中的一些條款進行了明確規定。其該心內容包括,物質信息交換論壇(SIEF)成員中的潛在注冊人有權詢問授權信(LOA)費用中的費用組成,包括數據費和管理費用等;注冊者只被要求分攤需要提交給ECHA那部分信息的費用;作為數據共享機制的一部分,必須建立退款機制;當一個物質有多個注冊人時,ECHA強制要求提交聯合卷宗,2016年春末引入的新的REACH-IT系統已經不再允許單獨提交;雖然強制要求聯合提交,但是ECHA也在特定情況下允許注冊人提交自己的數據,即以“opt-out”的方式完成注冊。
ECHA認為合理的“opt-out”基于以下三種可能:數據選擇與聯合提交不同,信息的聯合提交會導致商業機密的泄露,信息的聯合提交與需要承擔的費用不合理。需要注意的是,“opt-out”仍然是聯合提交的一種。
數據共享法規的發布,對企業來說基本是利好的消息。在這部法規出臺前,存在一些領頭注冊人或聯合體為了盈利,過度地、不合理地增加管理費或數據費,甚至把超出注冊者噸位的數據也強加給注冊者的情況。由于費用框架不透明,企業也很難清楚了解數據費用的各項組成。在數據共享法規發布后,企業再遇到這種情況,即可直截了當地要求領頭注冊人提供相應的明細,評估明細后,即可判斷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費用。
另外,法規出臺前,部分領頭注冊人或聯合體不會主動提及退款機制。新法規實施后,所有的數據共享協議中必須明確退款機制及退款方法,企業無需擔心多交了冤枉錢。
當然,由于LR(REACH法規中領頭注冊人被稱為Leadregistrant,簡稱LR)起草數據共享協議的內容增加,勢必會導致LOA費用中管理費的增加,也會導致注冊人分攤的LOA費用隨之上漲。然而相對數據費用的透明性,增加費用也是值得的。
法規出臺前,有些企業為了節省中間體的注冊成本,采取單獨提交的方式來完成注冊。新的法規實施后,強制要求聯合提交。即使采用“opt-out”,也需要向領頭注冊人或聯合體索要“token及JSname”以成為聯合提交的一員。由于索要“token及JSname”是需要費用的,也就意味著基本堵死了單獨提交數據費零成本的可能。此外,“opt-out”的行政費用會比“聯合提交”的行政費高。之前以單獨提交完成注冊的企業,如發生企業信息變更、噸位變更、用途變更等情況,將無法繼續以單獨提交的方式變更卷宗,只能通過購買LOA的方式或者“opt-out”的方式才能實現更新。
總而言之,數據共享法規的出臺增加了數據費用的透明性,避免了領頭注冊人的暗箱操作,對于企業而言是利好消息,可以更加便于企業決策是否盡快開展REACH注冊。
來源:http://www.cirs-group.com/reg/news/expert_interpretation/8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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