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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認證為什么要提供歐代協議/歐盟授權代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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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歐盟境外的醫療器械制造商來說,無論產品是哪個類別,都需要指定一個歐盟境內的授權代表,作為其在歐盟的一個法律實體。
歐盟授權代表(Europe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是指由位于歐洲經濟區EEA(包括EU與EFTA)境外的制造商明確指定的一個自然人或法人。該自然人或法人可代表EEA境外的制造商履行歐盟相關的指令和法律對該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職責。
歐盟授權代表在產品流通在歐盟市場的過程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溝通、協調以及解決問題的作用。
在現如今這個信息發達的社會,很多制造商都知道歐盟授權代表的定義,以及歐盟授權代表主要承擔了哪些職責。
那具體細節如何執行,有哪些特殊的要求等問題,可能很多醫療器械制造商并不是十分了解。我們參考了歐盟具體的指南文件,從幾個問題中介紹一下法規的具體要求:
1.哪些技術文檔必須要發給歐盟授權代表處進行保存?
授權代表有義務保留國家主管部門掌握的某些信息,例如合格聲明和技術文件(AIMDD附件2第6.1節;MDD附件II第6.1節,附件III第7.3節,附件IV第7節,附件V部分)5.1,附件VI第5.1節,附件VII第2節;IVDD第9(7)和10(3)條)。
授權代表必須能夠提供市場監督機構為進行市場監督而可能需要的所有文件和信息(第765/2008/EC號條例第19條)。
當局根據轉換指令或根據第765/2008/EC號條例的國家立法提出任何信息請求。因此,關于這種請求或“命令”的合法性與否的任何問題都是由國家法院決定的。
該信息可以與授權代表一起存儲,授權代表應被授權將信息直接分發給當局。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應包括制造商的義務,以保持信息始終更新。
如果制造商選擇不向授權代表存儲信息,他應向授權代表提供市場監督機構在接收到授權代表轉發的請求后可能需要的所有文件和信息,以便進行市場監督。制造商、授權代表應該可以訪問所有文檔和信息。
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必須確保制造商及時向授權代表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并且應包括制造商的義務,以便隨時向授權代表通報任何變更。授權代表如果后者未向他提供獲取必要信息的權利,則應撤銷與制造商的合同。
很多客戶不愿意把產品技術文檔交給歐代,或者會提供部分的產品技術文檔,按照歐盟針對歐盟授權代表的指南文件MEDDEV2.5-10要求,歐代必須要保留至少以下的文件:
i)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ii)Copy of the label,packaging and instructions for use(in all languages requested by the countries where the device is marketed),
iii)Notified Body certification(where relevant),
iv)Post market surveillance process and data,vigilance reports and complaints,processes and data
v)Technical documentation relevant to market surveillance investigation being undertaken by the Member State,
vi)Relevant clinical data/notification,
vii)Details of any distributors/suppliers putting the CE marked devices on the market,
viii)Incident reports and corrective actions taken.
2.產品出口到歐盟前,歐代是否必須要把制造商的信息和產品的信息向所在國衛生部注冊?
按照歐盟93/42/EEC MDD的要求第14條的要求,I類的產品在出口到歐盟前必須要由其歐盟授權代表向其所在國衛生部進行通報/注冊。但是像德國,除了MDD指令外德國也有單獨的德國醫療器械法規MPG,MPG要求德國的歐盟授權代表要將所有類別醫療器械的信息在第一次出口到歐盟前向其主管當局進行通報注冊。
所以,選擇不同的國家的歐盟授權代表也會造成要求的不同,例如選擇英國歐盟授權代表的話,I類產品必須在MHRA進行注冊,IIA,IIB,III類產品無法進行注冊。選擇德國歐盟授權代表的話,所有類別產品都必須在出口到歐盟前向DIMDI注冊。
3.是否可以選擇多個歐盟授權代表?
按照歐盟授權代表的指南文件MEDDEV2.5-10要求,一個公司可以有多個授權代表,但是同一個產品有且只能選擇一個歐盟授權代表。
很多制造商對這塊的要求不是很明確,管理上也不精細,很隨意的就指定一個歐盟授權代表,卻不知這樣回頭會造成很大的隱患,如果產品將來在歐盟出現了事故,歐盟主管當局將不知道聯系誰,會造成事故處理的不及時或嚴重滯后,也會給主管當局在處理事故時造成一個很不正規的印象。
4.簡言之
為了更好地保護歐盟的消費者和環境,歐盟的法律要求,為了實現產品的可追溯性,制造商投放到歐盟市場的加貼了CE標志的產品必須標有制造商的名稱和聯絡地址;如果制造商來自歐洲經濟區EEA(包括EU與EFTA)以外的國家,其產品必須同時標有制造商和制造商的歐盟授權代表的名稱和聯絡地址。
歐盟授權代表的職責包括
1/作為制造商指定的授權代表,負責與歐盟范圍內各個國家的醫療器械監管機構聯系,處理醫療器械的事故、投訴、不良事件以及召回等工作;
2/保留制造商的CE技術文件,當監管機構提出問題時,進行聯絡制造商、回復和溝通;
3/受制造商的委托,在歐盟進行醫療器械產品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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