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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新ErP實施措施對定向燈和LED燈企業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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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2日,歐盟發布了關于定向燈、LED燈及相關設備的生態設計指令2009/125/EC的G/TBT/N/EU/34號通報(下簡稱“34號通報”),提出了對定向燈的最低能效要求、定向燈和LED燈及其相關設備的功能性要求和信息要求。
該ErP實施措施規定了以下用于通用照明產品投放市場時的生態設計要求:
a)定向燈;
b)LED燈;
c)設計用來安裝在電網和燈之間的設備,包括燈的控制裝置和燈具設備(熒光燈和高壓氣體放電燈的鎮流器和燈具設備)。
34號通報定義了定向燈的能源效率指數(EEI),EEI=Pcor/Pref。對于各類定向燈,分別規定了其EEI的限值要求;同時,34號通報還規定了燈控制裝置在空載和待機模式下的功耗要求。對于定向燈和LED燈的各類性能要求,34號通報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包括燈殘存率、流明維持率、開關周期數、啟動時間等。
對于生產廠家來說,新通報的ErP實施措施可能會對企業的產品出口產生以下影響:
1) 對于通用照明用的非定向LED燈而言,其能效要求參考2009年發布的(EU)No 244指令,而其它性能要求則要參照34號通報中的性能規定。對于定向燈的能效要求和性能規定則應按照34號通報中規定的要求。
2) 與(EU)No 244指令相比,34號通報對特殊照明產品的色度坐標范圍略有不同,較244指令中的色度坐標范圍小。因為歐盟認為,34號通報中色度坐標以外的點顏色色溫過高或過低,已經不適用于通用照明。
3) 34號通報對定向燈和LED燈的燈控制裝置的空載和待機功率提出了要求,增加廠家在空載和待機模式下的功耗測量要求。從2014年9月1日起,要求其空載模式下的輸入功率不超過1.0W;2016年9月1日起,要求其空載模式下的輸入功率不超過0.5W。如果對于有多盞燈的控制裝置且其輸出功率超過250W,其控制裝置且其輸出功率(P)超過250W,則其控制裝置在空載模式下的輸入功率不超過P/250。從2016年9月1日起,單盞燈的控制裝置的待機功率不得超過0.5W。
4)34號通報在對非定向燈和定向LED燈的功能要求中,提出了燈功率因數的要求。對于燈功率在2W和5W之間時,要求功率因數大于0.4;功率在5W和25W之間時,要求功率因數大于0.5;功率在25W以上時,要求功率因數大于0.9。而能源之星整體式LED燈的要求中,只對5W以上的LED燈有要求,要求功率因數大于0.7。對于功率區間在2W和5W之間,功率在25W以上時,34號通報中的功率因數要求較能源之星要高。對于大功率的LED燈裝置(25W以上),為了滿足EMC要求,一般都會加裝PFC裝置(功率因數校正裝置),往往可以達到其功率因數的要求。值得廠家注意的是,對于許多功率區間在2W和5W之間的小功率LED燈而言的話,如果功率因數達不到34號通報中的要求,則也需加入適當的功率因數校正裝置。
5)在對定向燈和LED燈的功能要求中,提出了在失效前的開關周期次數,但是沒有提出應該以何種循環周期進行測試,廠家應關注通報的后續進展情況,以明確測試要求。
6)34號通報中附件Ⅳ中提出歐盟市場在市場抽檢時將提取20個樣本進行抽查,而自愿性的能源之星整體式LED燈要求只提取10個樣本進行檢測。34號通報正式發布實施以后,廠家在提交檢測機構進行測試時,也將需要提取20個樣品,尤其是在進行燈殘存率、過早損害率和光通維持率的測試時,需要將20個樣品持續點亮6000小時,然后進行參數的測量,這將會使得檢測機構的能源消耗、人力成本投入增加,從而使得企業的認證檢測成本大大提高,可能會影響到企業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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