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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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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進一步推動光伏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持續加強行業管理,提高行業發展水平,經商有關部門,我們對《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現予以公告。
附件: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3月25日
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
為加強光伏行業管理,引導產業加快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推動我國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按照優化布局、調整結構、控制總量、鼓勵創新、支持應用的原則,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生產布局與項目設立
(一)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應符合國家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節能管理等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產業規劃及布局要求,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基本農田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和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建設光伏制造項目。上述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逐步遷出。
(三)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的光伏制造項目。對加強技術創新、降低生產成本等確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報行業主管部門及投資主管部門備案。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
二、生產規模和工藝技術
(一)光伏制造企業應采用工藝先進、節能環保、產品質量好、生產成本低的生產技術和設備。
(二)光伏制造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太陽能光伏產品獨立生產、供應和售后服務能力;具有省級以上獨立研發機構、技術中心或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每年用于研發及工藝改進的費用不低于總銷售額的3%且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申報符合規范名單時上一年實際產量不低于本條第(三)款產能要求的50%。
(三)光伏制造企業按產品類型應分別滿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項目每期規模不低于3000噸/年;
2.硅錠年產能不低于1000噸;
3.硅棒年產能不低于1000噸;
4.硅片年產能不低于5000萬片;
5.晶硅電池年產能不低于200MWp;
6.晶硅電池組件年產能不低于200MWp;
7.薄膜電池組件年產能不低于50MWp;
8.逆變器年產能不低于200MWp(微型逆變器不低于10MWp)。
(四)現有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滿足《太陽能級多晶硅》(GB/T25074)1級品的要求;
2.多晶硅片(含準單晶硅片)少子壽命大于2μs,碳、氧含量分別小于10和16PPMA;單晶硅片少子壽命大于10μs,碳、氧含量分別小于1和16PPMA;
3.多晶硅電池和單晶硅電池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17%和18.5%;
4.多晶硅電池組件和單晶硅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15.5%和16%;
5.硅基、銅銦鎵硒(CIGS)、碲化鎘(CdTe)及其他薄膜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8%、11%、11%、10%;
6.含變壓器型的光伏逆變器中國加權效率不得低于96%,不含變壓器型的光伏逆變器中國加權效率不得低于98%(微型逆變器相關指標分別不低于94%和95%)。
(五)新建和改擴建企業及項目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滿足《硅多晶》(GB/T12963)2級品以上要求;
2.多晶硅片(含準單晶硅片)少子壽命大于2.5μs,碳、氧含量分別小于8和6PPMA;單晶硅片少子壽命大于11μs,碳、氧含量分別小于1和16PPMA;
3.多晶硅電池和單晶硅電池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18.5%和20%;
4.多晶硅電池組件和單晶硅電池組件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16.5%和17%;
5.硅基、CIGS、CdTe及其他薄膜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12%、13%、13%、12%。
(六)多晶硅電池組件和單晶硅電池組件衰減率在1年內分別不高于2.5%和3%,25年內不高于20%;薄膜電池組件衰減率在1年內不高于5%,25年內不高于20%。
三、資源綜合利用及能耗
(一)光伏制造企業和項目用地應符合國家已出臺的土地使用標準,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
(二)光伏制造項目能耗應滿足以下要求:
1.現有多晶硅項目還原電耗小于65千瓦時/千克,綜合電耗小于120千瓦時/千克;新建和改擴建項目還原電耗小于55千瓦時/千克,綜合電耗小于100千瓦時/千克;
2.現有硅錠項目平均綜合能耗小于8.5千瓦時/千克,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于7千瓦時/千克;如采用多晶鑄錠爐生產準單晶或高效多晶產品,項目平均綜合能耗的增加幅度不得超過0.5千瓦時/千克;
3.現有硅棒項目平均綜合能耗小于45千瓦時/千克,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于40千瓦時/千克;
4.現有多晶硅片項目平均綜合能耗小于45萬千瓦時/百萬片,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于40萬千瓦時/百萬片;現有單晶硅片項目平均綜合能耗小于40萬千瓦時/百萬片,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于35萬千瓦時/百萬片;
5.電池項目平均綜合能耗小于10萬千瓦時/MWp;
6.晶硅電池組件項目平均綜合能耗小于6萬千瓦時/MWp;薄膜電池組件項目平均能耗小于50萬千瓦時/MWp。
(三)光伏制造項目生產水耗應滿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項目水循環利用率不低于95%;
2.硅片項目水耗低于1400噸/百萬片;
3.電池項目水耗低于1700噸/MWp。
(四)其他生產單耗需滿足國家相關標準。
四、環境保護
(一)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項目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應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企業應有健全的企業環境管理機構,制定有效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依法獲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二)廢氣、廢水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大氣及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惡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工業固體廢物應依法分類貯存、轉移、處置或綜合利用,企業危險廢物貯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相關要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59)相關要求,SiCl4等危險廢物應委托具備相應處理能力的有資質單位進行妥善利用或處置。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
(三)鼓勵企業通過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ISO14064溫室氣體核證、PAS2050/ISO/TS14067碳足跡認證。
(四)光伏制造項目應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工作,公開自行監測信息。
五、質量管理
(一)光伏制造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配備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檢驗人員。電池及電池組件生產企業應配備AAA級太陽模擬器、高低溫環境試驗箱等關鍵檢測設備,鼓勵企業建設具備CNAS認可資質的實驗室。
(二)光伏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通過國家批準相關認證機構的認證。
(三)企業應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組件使用壽命不低于25年,質保期不少于10年,逆變器質保期不少于5年。
(四)企業應建立相應的產品可追溯制度。
六、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
(一)光伏制造項目應當嚴格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二)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達到三級以上。
(三)企業應當依法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對重大危險源有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器材和設備。(四)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七、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應當符合本規
范條件要求。
(二)現有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應當符合本規范條件要求,未滿足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及項目根據產業轉型升級的要求,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通過兼并重組、技術改造等方式,盡快達到本規范條件的要求。
(三)對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的投資、土地供應、環評、節能評估、質量監督、安全監管、職業病防治、信貸授信、應用扶持等管理應依據本規范條件。
(四)光伏制造企業自愿提出申請,對照規范條件編制相關申報材料,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當地光伏制造企業執行本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行業協會、檢測機構對企業進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協會、檢測機構從市場上對已公告企業產品等進行抽查,實行
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五)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
4.發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責任事故;
5.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提前告知相關企業,
聽取相關企業陳述和申辯。
(六)有關行業協會、檢測機構要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規范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組織企業加強協調和自律管理。
八、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光伏制造企業,本規范條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業主要為光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錠、硅片、電池、電池組件、逆變器等制造行業。
(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進行修訂。原《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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