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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REACH附錄XVII新增第77項甲醛的限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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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REACH法規限制篇新增第77項甲醛的管控條款。不久前,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REACH法規限制篇修訂法規(EU)2023/1464,在限制篇(REACH法規附件XVII)中新增第77條款關于甲醛和甲醛釋放物質的限制條款。該條款將在歐盟官方公報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
新增條款內容如下:
77.甲醛。CAS號:50-00-0;EC號:200-001-8及甲醛釋放物質
1.2026年8月6日后,如果按照附錄14規定的測試條件測試,物品中釋放的甲醛濃度超過如下濃度將不得投放市場:
(a)家具和木制品為0.062mg/m?;
(b)除家具和木質制品以外的制品為0.080mg/m。
第1條不適用于:
(a)甲醛或甲醛釋放物質僅天然存在于生產該物品的材料中的物品;
(b)在可預見條件下戶外使用的物品;
(c)專門用于建筑物外殼和防潮層之外且不向室內空氣釋放甲醛的建筑物品;
(d)工業或專業用途的物品,除非其釋放的甲醛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導致公眾接觸;
(e)第72條規定的限制適用的物品;
(f)屬于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EU)No 528/2012范圍內的殺菌產品的物品;
(g)(EU)2017/745法規管控的設備;
(h)(EU)2016/425法規范圍內的個人防護設備;
(i)(EC)No 1935/2004規定范圍內直接或間接接觸食品的物品;
(j)二手物品。
2.如果在附錄14規定的測試條件下測試,道路車輛內部甲醛濃度超過0.062mg/m?,則不得在2027年8月6日之后投放道路車輛市場。
第1段不適用于:
(a)專用于工業或專業用途的道路車輛,除非這些車輛內部的甲醛濃度導致公眾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接觸甲醛;
(b)二手車。
增加附錄14
1.第77條第1段第1項所述物品釋放到室內空氣中的甲醛的測量
第77條第1段第1項所述物品釋放的甲醛應在以下累積參考條件下在試驗箱的空氣中進行測量:
(a)試驗箱內的溫度應為(23±0.5)℃;
(b)試驗箱內的相對濕度應為(45±3)%;
(c)負載系數,表示為試件總表面積與試驗箱容積之比,應為(1±0.02)㎡/m?。該負載系數適用于人造板的測試;對于其他材料或產品,如果該負載系數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明顯不現實,則可使用符合EN16516第4.2.2節的負載系數;
(d)試驗箱內的空氣交換率應為(1±0,05)h-1;
(e)應使用適當的分析程序測量試驗箱內的甲醛濃度;
(f)應使用適當的試樣取樣方法;
(g)在整個試驗期間,應每天至少測量兩次試驗箱空氣中的甲醛濃度,兩次連續取樣之間的時間間隔至少為3小時;應重復測量,直到有足夠的數據可用于確定穩態濃度;
(h)試驗時間應足夠長,以便確定穩態濃度,但不得超過28天;
(i)在試驗箱內測得的甲醛穩態濃度應用于核查是否符合第77條第1段第1項所述物品的甲醛釋放限值。
如使用上述參考條件的試驗方法所獲得的數據不具備或不適于測量特定物品的甲醛釋放量,可使用以非參考條件的試驗方法所獲得的數據,但所使用的試驗方法的結果與參考條件之間須有科學上有效的相關性。
2.第77條第2段第1項所述車輛內部甲醛濃度的測量
對于公路車輛,包括卡車和公共汽車,應按照ISO12219-1或ISO12219-10中規定的條件,在環境模式下測量甲醛濃度,測量的濃度應用于驗證是否符合條目77第2款第1項所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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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具有致癌等多種毒性,是一種高產量,用途廣泛的化學品,在建筑材料、塑料制品、紡織品等產品中均可能含有。此次REACH限制篇新增甲醛管控要求,將會對眾多行業產生影響,企業需按照指定的測試方法來評估產品的符合性情況。建議相關企業,及時開展供應鏈調查,以滿足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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