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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食品接觸材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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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及主要成員國食品接觸材料法規
目前,歐盟密切關注食品接觸材料的安全性,不斷出臺更新關于食品接觸材料的法律法規,標準限量,檢測方法等。截至到目前,歐盟涉及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的指令或法規累計有三十幾項。
歐盟
1. EC/1935/2004 法規
歐盟有關食品接觸材料的立法始于上一世紀70 年代,最早的指令是76/893/EC,該指令是一項框架性指令,目的是協調各成員國在該領域的立法,使各國的強制性技術要求趨向一致。2004 年底歐盟又發布了EC/1935/2004——《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擬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制品的廢除指令890/EC 89/109/EC 的法規》,是歐盟最新的關于與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規。與以往不同的是過去的框架規定形式是指令,需要各成員國進行轉換,而此次是直接以法規形式頒布的。這意味著各成員國不需任何轉換,應直接完整地遵守本法規。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其法律效力更強更直接了。EC/1935/2004 對包裝材料管理的范圍、一般要求、評估機構等作了規定 。
框架法規EC/1935/2004 列明了與食品接觸的產品/物質生產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1) 符合良好制造規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
(2) 不能釋出對人體健康構成危險的成分;范圍、一般要求、評估機構等作了規定 。
(3) 不能導致食品的成分產生不能接受的改變;
(4) 不能降低食品所帶來的感官特性(使食品的味道,氣味,顏色等改變);
(5) 材料和制品的標簽、廣告以及說明不應誤導消費者。
2. 法規適用范圍
框架法規適用于所有最終狀態將要與食品相接觸的材料和物品(可能包括諸如印刷用墨水和粘性標簽之類)。但是,它特別不適用于作為食品的一部分并在食用時會吃到的那些表面層物質(如香腸的外衣);它也不適用于一些在公共場合和消費者供水系統中使用的材料和物品,因為他們實施其各自的法律。
3. 對活性和智能的材料和制品的特殊要求
(1)活性材料和制品可以導致食品感官特性和組成發生變化,但條件是其變化應符合適用于食品的共同體規定,如果沒有相應共同體規定時,其變化應符合各成員國有關食品的規定;
(2)有關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的補充規則尚未通過時,有意識地摻入到活性材料和制品中并被釋放到食品或食品周圍環境中的物質,其許可和使用應符合適用于食品的共同體規定,以及本法規
及其實施措施的規定;
(3)活性材料和制品不應導致食品組成或感官特性的變化,如掩飾食品的酸敗,這可能誤導消費者;
(4)智能材料和制品不應給出有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有關食品狀態的信息;
(5)已經與食品接觸的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應充分標識,以便消費者能辨別其為不可食用部分;
(6)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應充分標識,說明此材料和制品是活性的和(或)智能的。
4. 適用各類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
法規附錄I 中所列的各類材料和制品(17 種),也包括它們的復合物,以及在它們生產中使用的回收材料和制品,應制定特定措施,特定措施的內容通常包括:
(1) 在材料和制品制造中允許使用的物質清單、該物質的純度標準;
(2) 這些物質特定使用條件以及在哪些材料和制品中使用;
(3) 被授權允許摻入到活性或智能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的物質清單,或者活性或智能材料和制品清單,必要時也包括這些物質和(或)材料和制品合并時的特定使用條件;
(4) 某些或某類成分向食品內或表面的遷移的特定限量規定,適當考慮這些成分其他的暴露途徑;
(5) 成分向食品內或表面遷移的總體限量規定;
(6) 旨在保護人體健康,避免由口部接觸的材料和制品所引發的任何危害的條款;
(7) 以及其他確保符合通用要求以及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的特殊要求的規定;
(8) 檢查符合性的基本規則以及有關抽樣和分析方法的規定;
(9) 確保材料和制品可溯性的特殊規定;
(10) 有關活性和智能的材料和制品標簽的附加規定;
(11) 必要時,制定特定的適用于某些類型的材料和制品及其生產中使用的工藝的授權的程序規則。
5. 毆盟允許使用物質的授權及清單
這是非常核心的內容,新法規規定:希望增加到許用目錄中的新物質需要按規定向國家主管部門申請,經歐盟食品安全局評估后,由歐盟委員會授權批準。以下是申請注冊時所需的資料:
﹥材料的性質描述;
﹥物理及化學特性;
﹥材料的用途;
﹥微生物特性;
﹥使用該材料的授權書;
﹥與食品接觸的遷移量數據;
﹥殘留物含量;
﹥毒物學數據。
如有需要,所有有關該產品、材料的文件包括生產商、制作商及分銷商,必須提供以作核實。法令對此項要求將于2006 年10 月27 日正式生效。
對各成員國采取國內措施的授權新法規第6 條規定,當各類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還沒有制定時,允許維持和采用各成員國的相關規定。
對符合食品級安全的產品可在包裝或包裝表面上顯示圖5.1的標志, 表示“產品可適用于包裝食品”(例如:炊具、餐具、電器產品) 。或用如下文字描述,對于功能明顯的食品接觸產品可直接標明其功能特性(如:湯勺、碗等):
﹥“for food use”或“food gradesymbol”文字;
﹥特殊使用、安全使用的說明及預防措施需列出(例如:不能于微波爐使用;不適用于脂肪類食品)。
6. 關于可溯性和符合性的相關規定
新法規對與食品接觸的材料提出了具有追溯性的要求。新法規規定,為了便于材料的生產控制、有缺陷產品的召回、消費者信息的獲取以及責任分攤,在任何階段都應保證材料和制品的追溯性。
7. 各類材料和制品
新法規規定需制定特定指令的17 類材料和制品分別為: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粘合劑、陶器、軟木、橡膠、玻璃、離子交換樹脂、金屬和合金、紙和紙板、塑料、打印墨水、再生纖維素、硅樹脂、紡織品、清漆、蠟、木頭。目前已制定特定指令的有陶瓷、塑料和再生纖維素。
8. 專項指令
在歐盟規定的必須制定專門管理要求的17 類材質中,目前僅有陶瓷( 84/500/EEC 及其修訂指令2005/31/EC )、再生纖維素薄膜(93/10/EEC)、塑料(2002/72/EC 及其修訂指令2007/19/EC)3 類物質頒布了專項指令。這些指令及其修正指令對不同的樣品規定有害物質了不同的限量要求,及加工中允許使用的物質清單。
由于在日用陶瓷制造過程中,釉和裝飾圖案所用材料可能會存在鉛、鎘。若用于盛裝食物,特別是酸性食物,會造成鉛、鎘融入食物而進入人體。這些重金屬進入人體中,易進入血液不易排出體外。長期食用含鉛、鎘食物,對人體的免疫系統會造成嚴重影響,導致多種疾病的產生。在歐盟對陶瓷的指令84/500/EC 中,規定了與各類不同形狀的陶瓷制品的鉛、鎘限量。2005 年4 月29 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第2005/31/EC號指令,該指令對第84/500/EC 號指令《關于與食品接觸的瓷器制品的性能標準與合格聲明》進行修訂。指令指出:從2006 年5 月20 日起,允許符合該指令的瓷器制品使用和進行貿易;從2007 年5 月20 日起,不符合該指令要求的瓷器制品將禁止生產和進口。除此之外,2005/31/EC 還對儀器分析方法及回收率、檢測設備和生產商或供應商的合格聲明等方面,在84/500/EC 指令的基礎上提出了明確要求。
歐盟指令93/10/EEC(委員會關于與食品接觸的再生纖維薄膜制造的材料和物質的理事會指令)及其修正指令2004/14/EC 規定了再生纖維素薄膜的范圍、加工中允許使用的物質及使用要求。歐盟指令對再生纖維薄膜的定義:是一薄片從非再造木材或植物提煉的纖維中獲得的材料。為了符合技術要求,可以對其整體或表面添加適當的物質。再生纖維薄膜可以在其一或兩側復層。
塑料材質大多為聚合物,在其生產制造時,為改善其性能往往加入一些化學添加劑或助劑。這些添加劑或助劑連同聚合物單體、低聚體、共聚物、大分子降解產物等,在聚合物包裝與食品接觸過程中會發生遷移而進入食品,從而對人體健康產生潛在的危害。這些有害物質的主要來源有以下幾方面:(1)樹脂本身具有一定的毒性;(2)樹脂中殘留的有毒單體、裂解物及老化產生的有毒物質;(3)塑料制品在制造過程中添加的穩定劑、增塑劑、著色劑等添加劑帶來的毒性;(4)塑料包裝容器表面的微生物及微塵雜質污染;(5)塑料回收料再利用時附著的一些污染物和添加的色素可造成食品污染。其中塑料中的有害單體、低聚物和添加劑殘留與遷移是影響塑料食品包裝安全問題的主要方面。
2002/72/EC 關于接觸食品用塑料物質的指令是歐盟商品包裝材料中最主要的法規。這一指令包括6 個主要部分:正文、關于遷移量檢測的進一步規定、用于生產塑料制品的單體和原料名單、用于生產塑料制品的 添加劑名單、質量規格要求。在指令正文中規定,一般塑料材料中的成分遷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超過10 mg/dm2;容量超過500 mL 的容器、食品接觸表面積不易估算的容器、蓋子、墊片、塞子等物品,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不得超過60 mg/kg。此外,單體,添加劑和助劑的使用量及在成品中的最大遷移量則需滿足特定遷移限量(SML 或SML/T)和最大允許遷移量(QM)要求。指令規定,生產塑料不應當使用指令附錄中列出的單體和原料名單以及添加劑名單之外的物質。歐盟2004 年頒布的對該指令的修正案2004/19/EC 要求,到2006 年12 月31 日前,各國必須把允許使用的未經歐盟食品安全局評估過的添加劑的評估資料報送到歐盟食品安全局;到2007 年12 月31 日前,歐盟將建立所有經過歐盟食品安全局評估的添加劑的肯定列表。2005 年11 月19 日及2007年3 月31 日,官方雜志OJ 相繼刊登2005/79/EC 和2007/19/EC 指令,作為食品接觸材料相關指令2002/72/EC 和85/572/EEC 的更新。
9、單獨法規
歐盟已經頒布的針對某種物質的單獨法規僅有3 項:78/142/EEC規定了食品包裝材料氯乙烯單體允許量為0.701 mg/kg,80/766/EEC 規定了檢測方法;93/11/EEC 針對亞硝基胺類,以及EC/1895/2005 針對BADGE、BFDGE、NOGE。
歐盟主要成員國相關法規
歐盟頒布的 EC/1935/004 框架性法規是目前有關各種食品接觸材料的主導性規章,歐盟成員國都有權監督該框架法規。但目前前針對17種材料的特定措施, 由于歐盟缺乏可適用的材料指南,根據EC/1935/2004 第6 條規定,當各類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還沒有制定時,允許維持和采用各成員國的相關規定。因此,在產品出口到歐盟時,不僅僅要考慮到EC/1935/2004,而且還要考慮到具體出口國的相關法規。如德國、法國等,除嚴格依循歐盟1935/2004 指令外,還有當地的食品級法規必須遵循,如:德國LFGB(LMBG), 法國FrenchDGCCRF2004-64,英聯邦UK SI 898:2005 和意大利公報(Gazzetta
Ufficiale G.U)法律No.283 of 30/04/1962 和地方法令21/03/1973(D.M.21/03/73)等。
1.德國
2005 年9 月,德國新食品和飲食用品法LFGB (Lebensmittel-Bedarfsgegenstände-und Futtermittelgesetzbuch) 取代舊法LMBG。它又稱《食品、煙草制品化妝品和其它日用品管理法》,是德國食品衛生管理方面最重要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其它專項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制定的準則和核心。
法規對德國食品做了總的和基本性的規定,所有在德國市場上的食品以及所有與食品有關的日用品都必須符合它上面的基本規定。其中法案中的第30、31 和33 章明確了與食品接觸材料安全方面的要求:
﹥ LFGB section 30,禁止任何日用品含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材料;
﹥ LFMBG section 31,禁止含有危害人體健康或影響到食品的氣味和味道的物質由材料轉移至食品(氣味如氨氣遷移,外觀如顏色遷移,味道如醛類遷移);
﹥ LFGB section 33,與食品接觸的材質若有資訊誤導或標示不清
2.法國
對于銷往法國的食品接觸材料或制品除符合歐盟Regulation (EC)No 1935/2004 法規要求外,還須符合法國當地的法規要求,包括FrenchDGCCRF(法國競爭、消費和反欺詐總局)2004-64 and French Décretnº 92-631。法國法規不單對與食品接觸的塑料橡膠制品有特殊要求,對金屬產品也有特殊的分類和要求,如:帶有機涂層的炊具,除涂層表面需測試外,對作為基材的金屬也有對應的要求。
3.其他成員國
同時針對一些特殊材料,其它歐盟成員國, 除應考慮到歐盟框架性的法規EC/1935/2004,也有一些成員國的法規需要遵守。例如英國對本國市場上的陶瓷有相應的法規——BS6748:1986,而不銹鋼材料的應用在歐盟沒有通用的成分限制規定,但在意大利有相關的立法要求。意大利有一個食品接觸材料的不銹鋼等級正式規定。這些等級產品除應符合相關金屬材質成分規定,還必須在蒸餾水、橄欖油、乙醇溶液和3%的酸醋溶液中在指定條件下通過腐蝕測試。
法國
對于銷往法國的食品接觸材料或制品除符合歐盟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 法規要求外,還須符合法國當地的法規要求,包括French
DGCCRF(法國競爭、消費和反欺詐總局)2004-64 and French Décret
nº 92-631。法國法規不單對與食品接觸的塑料橡膠制品有特殊要求,對
金屬產品也有特殊的分類和要求,如:帶有機涂層的炊具,除涂層表面
需測試外,對作為基材的金屬也有對應的要求。
其他成員國
同時針對一些特殊材料,其它歐盟成員國, 除應考慮到歐盟框架性
的法規EC/1935/2004,也有一些成員國的法規需要遵守。例如英國對
本國市場上的陶瓷有相應的法規——BS6748:1986,而不銹鋼材料的應
用在歐盟沒有通用的成分限制規定,但在意大利有相關的立法要求。意
大利有一個食品接觸材料的不銹鋼等級正式規定。這些等級產品除應符
合相關金屬材質成分規定,還必須在蒸餾水、橄欖油、乙醇溶液和3%的酸醋溶液中在指定條件下通過腐蝕測試。
4.歐盟主要成員國相關法規最新進展
歐洲各國關于食品級材料的規管,在整個歐盟的層次上要求得到統一,主要有兩個目的:
﹥ 保護消費者的健康;
﹥ 克服技術和法規方面的貿易阻礙。
歐盟的法規要求與食品接觸材料應當是安全的,“進入”食品的與食物接觸材料的成分不應該超過不可接受的程度。這種與食品接觸材料的成分“進入”食品的過程稱為“遷移”(migration)。為了保護使用者的健康和避免食物被污染,歐盟規定了關于塑料材質“遷移”的限值:
﹥ 所有的有機類、與食物接觸的材料都需要滿足全遷移的限值(overall migration limit,OML),60 mg(遷移的物質)/kg(食物或者模擬液)。
﹥ 一些特殊的物質,需要滿足特殊遷移的限值(specific migrationlimit,SML),這些限值是基于對這些物質的毒理評估。特殊遷移的限值(SML)通常由歐盟食品科學委員會(Scientific Committee on Food,SCF)對每天可接受攝入量(AcceptableDaily Intake,ADI)或者每天可忍受射入量(Tolerable Daily
Intake,TDI)的評估決定的。委員會假定一個體重60 公斤的使用者,在其一生中每天食用1 公斤的被特定物質污染的食物,通過其毒性評估來確定這種物質的限值(SML)。
在歐洲,與食品接觸的材料通過法規EC/1935/2004 來規管。此法規規定了與食物接觸材料的通用要求,但關于塑料材質的具體要求,是由指令2002/72/EC 來規管的。
最近指令2002/72/EC 做了重大修改,其修改指令為2007/19/EC,這次修改,將對這個進入歐盟市場的所有有機類的材料產生重大影響。歐盟委員會根據被提交的材料,考慮到一些材料的增塑劑(尤其是PVC)可能遷移進入油類食物中,如果超過一定的量,就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威脅。為了更準確的評估使用者的風險,一個新的換算系數應該被考慮到,這個系數就是“脂肪換算系數”。以前,對油類食物的評估主要基于這樣的假設,一個使用者每天食用1 公斤的食物。但是,現在人們每天通常要消耗200 g 左右的脂肪。根據歐盟食品科學委員會的建議,以上因素都應該考慮,故指令2007/19/EC 對指令2002/72/EC 的修訂十分必要。
指令2007/19/EC 適用于如下材料:
﹥ 只含有一種材質的塑料部件;
﹥ 多層塑料部件;
﹥ 墊圈的塑料層。
指令2007/19/EC 的要求與原來指令2002/72/EC 的變化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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