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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REACH法規(guī)XVII新增珠寶產(chǎn)品鉛限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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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REACH法規(guī)XVII新增珠寶產(chǎn)品鉛限制條款
2012年9月19日,歐盟委員會在官方公報(OJ)上發(fā)布了委員會法規(guī)(EU)No 836/2012,正式在REACH法規(guī)附件XVII中新增珠寶產(chǎn)品鉛限制條款。要求自在政府公報發(fā)布之日20日后生效。
REACH法規(guī)附件XVII新增第63項限制條款如下:
63.鉛( CAS 號 7439-92-1;EC號: 231-100-4)及其化合物
1. 若珠寶產(chǎn)品的任何單個部件的鉛含量大于或等于0.05%(重量百分比),則不得投放市場或者在市場使用。
2. 針對第1點:
(i)“珠寶產(chǎn)品”包括珠寶和仿制珠寶以及頭飾,包括:
(a) 手鐲、項鏈和戒指;
(b) 貴重珠寶;
(c) 腕表和腕帶;
(d) 胸針和袖扣。
(ii) “任何單個部件”應包括珠寶制造所用的所有材料,同樣適用于珠寶制品的任何單個部分。
3. 若珠寶制品的單個部件用以投放市場或在珠寶制造中添加使用,則第1點也適用于單個部件。
4.作為豁免,第1點不適用于:
(a)理事會指令69/493/EEC的附件I(1、2、3和4類)定義的水晶玻璃;
(b) 對消費者而言不可接觸的鐘表產(chǎn)品的內(nèi)部成份;
(c)非合成或再生的貴重寶石和裝飾性寶石(CN 碼7103,歸于法規(guī)(EEC)No 2658/87中),除非其用鉛或鉛化合物或者經(jīng)含有此類物質(zhì)的混合物處理;
(d)琺瑯,被定義為至少在500℃的溫度下礦物融化、玻璃化或燒結(jié)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5.作為豁免,第1點不適用于第一次投放時間早于2013年10月9日的珠寶產(chǎn)品以及在1961年12月10日前制造的珠寶產(chǎn)品。
6.在2017年10月9日前,考慮到新的科技信息,第1點提及的可用的替代和產(chǎn)品中鉛的遷移,委員會應重新評估其準入,若合適,則應據(jù)此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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