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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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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包材指令94/62/EC及其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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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指令94/62/EC 是基于環境與生命安全,能源與資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對全部的包裝和包裝材料、包裝的管理、設計、生產、流通、使用和消費等所有環節提出相應的要求和應達到的目標。技術內容涉及包裝與環境、包裝與生命安全、包裝與能源和資源的利用。特別應關注的是,基于這些要求和目標,派生出具體的技術措施。另外,具體的實施還有相關的指令、協調標準及合格評定制度。指令94/62/EC 已于1997年付諸全面實施,但就其中的包裝材料的回收率,歐盟某些成員國持有異議。比如對飲料瓶的重復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環保性、經濟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評估等存在分歧。2004 年2 月11 日歐盟頒布了對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規定整體回收率60%,再循環率55%。另外規定具體的再循環率:玻璃60%、紙和紙板60%、金屬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屬濃度指標未改變。
2005 年3 月9 日,歐盟再次頒布了94/62/EC 的修正案2005/20/EC,其中增加了一些成員國各自法規生效的具體日期。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規定的有害重金屬含量最大允許極限為100 mg/kg,目的在于保護地下水源和土壤。實施范圍涵蓋全部的包裝和包裝材料。金屬回收冶煉形成的爐渣、玻璃回收熔化形成的廢渣、復合材料和某些不易作為資源回收利用的紙和塑料、以能源回收的形式焚燒形成的殘渣等最終填埋后,有害物質將通過滲濾對地下水源造成污染。需氧或厭氧生物降解處理后得到的堆肥與土壤相關。特別應注意的是,不要輕言使用的包裝材料可降解,歐共體對土壤和土壤改良另有法規,在EN 13432 中引用了相關法規。指令EN 13432 附錄A(規范性附錄)給出了包裝材料和所有的包裝允許的最大元素含量的規定(見表10.1),并且要求受檢物質的重量按50%的殘存無機礦物質(不可降解的)計量。
表EN 13432 對包裝材料和所有的包裝允許的最大元素含量
指令94/62/EC 主要分兩部分內容,即包裝和包裝廢棄物含有害于環境的物質的限制以及降低資源消耗的措施。以下介紹的兩個與指令94/62/EC 有關的法規,可了解該指令的效應,詮釋歐洲人特稱的“統一
的歐洲共同市場”。
特別提醒: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規定的有害重金屬含量最大允許極限為100 mg/kg,是對每件包裝的基本要求,應理解為是底線的或最低的要求,但并非是唯一的要求。
1999/177/EC 關聯94/62/EC 指令中規定的重金屬含量,對相關的塑料箱和塑料托盤降低要求的委員會決定指令94/62/EC 實施后,針對某些產品的可重復使用和可循環再生的特點,即放寬重金屬含量限制,同時采取了相應的技術措施。在歐盟指令和有關的技術文獻中首先倡導重復使用(減少廢棄物),其次是可循環再生(資源回收),再次是可回收利用(能源回收)。塑料包裝容器符合以上幾個方面的要求。況且,塑
料源于石油、天然氣和煤,即使一次性的使用,然后焚燒,作為能源回收也被認為是可接受的。在歐盟,由于廣泛采用大型焚燒爐處理垃圾,致使塑料包裝材料的使用呈現增長的趨勢。
1999/42/EC 關于依據94/62/EC 第6 條、第6 款的規定,批準奧地利采取有關措施的委員會決定指令94/62/EC 頒布后,奧地利政府依據該指令的第6 條、第6 款的規定,提出了高于指令規定的回收率的通報。在依據法律程序,征求成員國意見后,歐盟批準了奧地利采取的措施。全文三千多字值得一讀,可從一個側面了解歐盟市場經濟規則。指令94/62/EC 第6 條、第6 款稱:“對于已經或將要制定超過1(a)和(b)節中目標的計劃并對再生和回收提供合適能力來達到該效果的成員國,應允許其追求這些有利于提高環境保護水平的目標,條件是這些措施不干擾內部市場并不妨礙其它成員國遵循指令。成員國應就該情況報告歐共體委員會。委員會在進行考證后,批準這些措施。其間委員會要與成員國合作,因為他們對上述考慮是一致的,并且不會形成辨別上的專斷和對成員國之間貿易受限制的掩蓋。”
76/211/EEC 關于統一各成員國按確定的重量或容量預包裝產品的法律的理事會指令。該指令是比較實用和覆蓋面廣的技術法規。按確定的重量或容量,指包裝或標簽標示的量。范圍在不小于5 g或5 mL,不大于10 kg或10 L之間。實際的量允許有誤差,但有限度。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屬于基本要求的范疇,由指令直接規定產品的質和量是順理成章的。
90/496/EEC 和2003/120/EC 關于食品營養標簽的理事會指令。關于食品營養標簽的理事會指令和關于90/496/EEC 食品營養標簽的修正案,是對營養食品的基本要求。規范的標簽是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首要條件,關于一般食品標簽詳見第五章。
92/27/EEC 關于人類用醫學產品的標簽和包裝說明書的理事會指令。與上述食品標簽相同,另有玩具標簽屬于法規的管轄范圍。與其它產品的標簽主要區別在于更嚴格的規定內容的真實性、精確的量化及可鑒別性、適用范圍和規范化的用語。
EC/1935/2004、2002/72/EC 等都是關于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的理事會指令。在歐盟,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主要受關注的是塑料,其次是紙,玻璃和金屬被認為是惰性的(實際上是這方面的技術成熟)。關
于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歐盟的相關法令很多。其具體要求,可以參見本書第7 章食品級接觸材料的相關內容。
中國和歐盟協調標準關于運輸包裝件試驗方法同樣采用了ISO 國際標準,見對照表10.2。
表 中國和歐盟協調標準關于運輸包裝件試驗方法對照表
美國包裝材料法規要求及進展
早在 1973 年,美國便公布了MIL - HDBK - 742《軍用包裝材料廢棄處理》標準,以后在90 年代初又制訂了《資源保護與回收利用法》,還在《廢紙回收標準》中詳盡列舉了各種紙產品回收標準。1994 年已有100 多項回收再生法律生效,77 項新議案在審議中。
1988 年美國塑料工業協會(SPI)開發了樹脂識別代碼。樹脂識別代碼提供了一套便于消費后塑料再循環的全國統一系統。SPI 代碼識別塑料包裝當中使用的6 種主要樹脂:PETE、HDPE、PVC、LDPE、聚丙稀、和聚苯乙烯。第7 類“其它”,是為了滿足法律上所有消費產品都可用樹脂識別的要求。1993 年由36 個州立法通過了塑料回收標準。截止1995 年1 月,有39 個州頒布了對16 盎司(含)以上的瓶和8 盎
司(含)以上的硬質容器使用樹脂識別代碼的法律。而針對食品級包裝材料,美國FDA(食品藥品管理局)專門立法對其管控,其具體要求,可以參見本書第7 章食品級接觸材料的相關內容。
美國法律體系的運行,是由聯邦政府制定總政策,各個州政府制定實施條例。例如針對包裝材料,各州都在環保標章、包裝及回收各自有制訂相關法規,特別是規定包裝中有關重金屬的含量、塑料部份的標示、限制最低含量等,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我們俗稱的CONEG。美國東北州首長聯合會(Coalition of Northeastern Governors,CONEG)是于1976 年由美國東北部8 個州的行政長官成立的無黨派地方組織。CONEG 的資源節省委員會最早于1989 年為了減少包裝及包裝材料中的重金屬含量而制定了一個地方性法規《CONEG(削減)包裝中的有毒物質含量》法律范本(俗稱CONEG 包裝測試)。1992 年,TPCH 組織成立(Toxics in Packaging Clearinghouse),以推動這個法規模型的實施。
該法規限定包裝中鉛(Pb)、鎘(Cd)、汞(Hg)、六價鉻[Cr(VI)]四種重金屬,具體限量為Pb、Cd、Hg、Cr(VI)總和不超過100 mg/kg。
此法規開始是在CONEG 所屬的8 個州施行,至2004 年7 月已成功被19 個州所采納,包括California, Connecticut, Florida, Georgia,Illinois, Iowa, Maryland, Maine, Minnesota, Missouri, New Hampshire,New Jersey, New York, Pennsylvania, Rhode Island, Vermont, Virginia, Washington and Wisconsin。雖然它現在仍然還是一個地方性法規,但它在美國卻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其它各州甚至美國國會也在考慮這項立法,輸美產品的包裝物大多被要求符合該法規的要求。
中國包裝材料法規要求及進展
20 世紀90 年代,由于塑料袋和發泡塑料制作的一次性快餐盒在我國大量使用,造成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的所謂“白色污染”問題,已經成為老百姓、人大和政協代表、地方與中央領導以及各類媒
體關注的熱點新聞。環保等部門曾多次下達過指令,但收效有限。保健品和月餅等的過度或欺騙性包裝問題也受到各方關注,急待立法解決。
所以,我國參考ISO 14000 和德國、歐盟的有關法令或指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于1996 年制定了國家標準GB/T 16716-1996《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通則》。該通則給出
了包裝廢棄物及可回收包裝,可再生包裝的定義;按包裝廢棄物的材質和處理方法,將包裝廢棄物分為可回收包裝和不可回收包裝兩類;并提出了一些原則上的基本要求和方法等。例如,該通則規定:“限制包裝材
料成分中的重金屬含量”,“限制鹵素及其他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由氯進行加工處理的包裝材料”。但由于缺乏細則,導致該通則無法貫徹實施。
同年,GB/T 16288-1996《塑料包裝制品回收標志》出臺。該標準等效采用了德國標準DIN6120-1992《包裝材料和包裝物的回收利用標志:塑料包裝材料和包裝物的附加標號》。
將塑料按組成分為7 類,分別用1-7 的號碼代表,規定了塑料包裝制品回收的標志及其表示的方法。由于該國家標準是等同采用了國際標準制定的,則執行了國家標準就等于“接受或承認了”相關國際標準。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該標準適用范圍更廣泛,除了塑料包裝材料,也適用于其他塑料制品。此外,該標準的內容也更全面,增加了塑料包裝制品回收標志的制作、顏色、設置的數量及具體位置的規定。
2001 年,強制性的國家標準GB18455-2001《包裝回收標識》出臺,并通過引用而成為《標識標準》的一部分,解決了《標識標準》關于包裝物名稱標識的問題。該標準引用了GB/T 16716-1996《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通則》中的各項定義,對于包括塑料,紙張,木材等在內的各種可回收復用及可再生利用的包裝標志種類、名稱、尺寸、顏色都等作了明確的規定,大大增強了實際可操作性。其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 該標準規定了四種標志,即:“可重復使用”標志、“可回收再生”標志、“含再生材料”標志和“綠點”標志,并定義了“綠點”標志術語(見表10.3)。四種標志的含義、圖形均與國際上使用的標志統一,有利于與國際接軌。
表回收標志
2. 由于包裝材料涉及各種塑料、紙制品、復合材料、玻璃、金屬、木材等多種材料,故該標準中規定了使用包裝回收標志時必須給出包裝材料代號,一起構成完整的標志圖形(如下圖)。
3. 該標準規定,包裝回收標志主要出于包裝回收、處理和再利用,保護環境之目的,所以標志的顏色原則上規定使用綠色印刷。
4. 為使標志尺寸標準化,而且尺寸不宜過多,本標準給出了4 種基本尺寸。實際應用時一般應采用此種規格尺寸,特殊情況可在此尺寸的基礎上成
比例擴大或縮小。
5. 為便于標志的使用,本標準給出了提示性附錄A:塑料包裝材料及容器所用包裝回收標志示例;提示性附錄B:不可回收復用的包裝。2006 年3 月2 日,信息產業部頒布《中國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并由2007 年3 月1 日起正式實施。旨在管控在中國生產和銷售的,以及進口到中國銷售的電子信息產品。該管理辦法的實施,是通過頒布一系列標準來實現的,它包括:SJ/T 11363-2006《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SJ/T 11364-2006《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SJ/T 11365-2006《電子信息產品中限用物質的檢測方法》,《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通則》(草稿版),等等。其中,在SJ/T 11364-2006《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中明確規定:“電子信息產品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應在其生產或進口的電子信息產品包裝物上按GB18455-2001 要求標識包裝材料代號。”
其他地區包裝材料法規要求
德國是最重視包裝廢棄物回收的國家,在1991 年便公布了《德國避免和利用包裝廢棄物法令》,明確了各級的回收義務,特別實施對飲料、洗滌劑和涂料瓶征收押金0.5~2 馬克的制度,成立了雙向回收公司
(Duales System in Deutschland Gm2Hb, 簡稱DSD),由來自包裝和消費品制造行業協會及商業協會的95 個公司出資組建,1995 年發展到600 多個股東成員。成員的商品包裝被允許使用綠點標志,表示該包裝是可零售的包裝,其包裝材料是可回收再生的。成員將按包裝制品不同向DSD 繳納不同的費用:塑料2. 95 馬克/kg,玻璃0. 15 馬克/kg,復合包裝按體積還需另加處理費;同時企業還需向VGK 測試機構支付塑料可回收證明費。據1998 年的統計,670 萬噸塑料包裝中,回收了560萬噸,回收利用了550 萬噸,其中玻璃270 萬噸、紙制品140 萬噸、塑料60 萬噸、馬口鐵37. 5 萬噸、飲料箱和其它復合材料34. 5 萬噸、鋁4. 3 萬噸,占銷售量的81.5%。包裝消費從94.7 kg/人降至82. 3 kg/人。DSD 營業額達42 億馬克,創造了17,000 個工作崗位。
法國于1993 年公布了關于工業及商業包裝廢棄物處理法令,規定包裝制造商、飲料制造商和進口商應負責回收包裝廢棄物,否則他應為回收工作繳納特別稅,從而允許在商品包裝上使用藍點(BLUE DOT)
標志。由一家生態包裝(ECO-EM2BALLAGE)非盈利機構開始協助地方政府進行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要求填埋率不高于10%。
丹麥于1984 年便制定了包裝回收法令,在全國設立分類回收包裝廢棄物的網絡,禁止生產難以分類回收的包裝制品,使包裝廢棄物再生率超過50%。
英國于1992 年成立了由28 家包裝、食品和非食品企業組成的“生產者責任工業集團”,對地方政府和包裝材料部門的包裝廢棄物回收和成立進行管理,要求包裝廢棄物再生率達到58%。
奧地利于1992 年通過了《包裝法規》和《包裝目標法規》,1993年成立了一個由工業部門組成的Alstoff 再循環處理組織,實為具有400多家公司參與的非營利性股份公司。
比利時于1993 年通過了《國家生態稅法》,成立了“福斯特帕拉斯”股份公司,負責包裝廢棄物的回收和再利用。
意大利于1990 年實施包裝廢棄物回收管理法令,重點在液體包裝和塑料包裝,由包裝制造商和進口商組成半官方的回收組織負責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對于非降解塑料帶另征收100 里拉的回收稅。政府對
未完成該年指定回收利用指標的企業還要征收附加稅。
荷蘭政府1990 年便與不同行業以及包裝鏈有關系的組織簽署了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自愿協議,稱作“包裝盟約”,成立了一個負責包裝廢棄物回收和處理的“SVM”組織。協議要求1995 年包裝材料的回收再
生率達到40%,其中玻璃80%、紙制品60%、金屬包裝75%、塑料50%。再生。
瑞士1991 年公布了關于飲料包裝的法規,要求實施飲料瓶押金制度,由容器制造商和飲料制造商負責回收處理,規定了回收、復用和再生包裝的限額,禁止生產無法再生的容器。
加拿大于1990 年通過了《國家包裝協議書》,1994 年由行業、零售組織、協會和食品及商業個人國際聯合會共同組建了加拿大包裝工業管理先鋒機構(CIPS)負責貫徹實施。
日本的《能源保護和促進回收法》于1993 年正式生效,包裝作為其中的一部分,由通產省負責組織有關企業貫徹實施。1995 年制定了《容器包裝再循環法》,對所有包裝容器進行回收處理。
電器包裝提示與建議
電器、儀表類商品包裝通常采用紙箱,當商品較重需要采用木箱包裝時,需要注意防雨的包裝木箱一般采用實木板,拼縫采用凹凸槽或兩面凹槽中間加木條。采用塑料膜或塑基復合材整體罩封產品,底板用同
樣材料,固定螺栓孔兩端加橡膠密封墊,然后熱封合,完全密封后可防潮、防水和防塵。裝有大型成套設備安裝圖和隨機技術文件的包裝箱,其外表面給出明確標示。輔件和連接件應專門制造,多采用螺旋自攻釘
和U 型釘,即便是普通釘也應采用直徑和釘帽較大的規格尺寸,主要目的是操作安全、易拆卸,不將鋼釘殘留在木材中。電器、儀表類商品一般采用集裝箱運輸,包裝的關鍵問題在于防震,至于防潮、防銹、防塵和
防霉可采用第二節整體密封的方法。必要時,可在此基礎上,用抽真空或在抽真空后輸入惰性氣體(二氧化碳氣或氮氣)的方法防銹和防霉。這方面的應用已經成熟,并且被廣泛采用。電器、儀表類商品包裝箱表
面印刷應適度,即使小型(家用)電器的單件包裝,也不能視為真正意義上的銷售包裝。在貨架上,這類商品通常是不帶包裝的展示給消費者,所以此類包裝不必具有促進銷售的功能。在歐盟,電話(電視廣告推銷)
網上訂購發展很快,小型(家用)電器最適合這種銷售模式,此時,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已經與包裝無關,因此,此類包裝可視為配送包裝。
根據94/62/EC 及其修訂版的要求,SGS 通標公司可以利用ICP-AES(電感耦合原子發射光譜儀)、UV-VIS(紫外可見分光光譜儀)等分析儀器,測試樣品中的鉛,鎘,汞及六價鉻含量。測試對象包括:產
品包裝紙盒、紙箱、木框、塑膠袋、泡棉、保利龍、固定器具、薄板、繩索、涂料、墨水、膠帶、標簽、說明書等。為企業在包裝材料中有害物質的確認,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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